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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役男經徵兵檢查後,由徵兵檢查會判定體位。
  2. 役男須施以精密專門檢查時,由徵兵檢查會送指定醫院檢查後,依檢查結果判定體位,並通知役男。
  3. 徵兵檢查會依前二項規定判定替代役及免役體位案件前,除身高、體重或身體質量指數符合替代役及免役體位外,應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
  4. 徵兵檢查會應依體檢結果及體位判等狀況,分別製成役男身高、體重、疾病及徵兵檢查人數統計表,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彙報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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