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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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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役男經徵兵檢查後,於徵集入營前,對判定之體位認有疑義,或有新發生之傷病者,應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依下列方式之一,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複檢,由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不准予複檢者,應敘明理由並通知役男: 一、公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即洽送指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二、自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由役男至選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複檢醫院將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逕送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2. 2.依前項規定判定結果與原判定體位相同者,除病況有顯著變化,經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外,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複檢。
  3. 3.役男於接獲徵集令後,因身高、體重或身體質量指數達改判體位標準者,應檢具醫療機構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並由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或檢查醫院辦理公費複檢。
  4. 4.就讀醫學系所(含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役男,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公(自)費複檢者,不得於其所就讀學校附設之醫院或見習、實習、任職醫院辦理。
  5. 5.徵兵檢查會依第一項規定改判替代役及免役體位案件前,除身高、體重或身體質量指數符合替代役及免役體位外,應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徵兵規則第14條的規定,當役男經徵兵檢查後,對判定的體位有疑義,或者有新發生的傷病時,可以申請複檢。申請複檢時,需要檢具醫療機構出具符合改判體位標準的診斷證明書。複檢可以分為公費複檢和自費複檢兩種方式。公費複檢需要填寫申請書,並經過審核准予複檢後,洽送指定的複檢醫院進行複檢,最後由徵兵檢查會根據複檢結果判定體位。自費複檢也需要填寫申請書,並經過審核准予後,役男前往選定的複檢醫院進行複檢,並由複檢醫院將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送交徵兵檢查會,最終根據複檢結果判定體位。但是,如果根據複檢結果判定的體位與原判定體位相同,除非病況有顯著變化並檢具符合改判體位標準的診斷證明書,否則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複檢。徵兵檢查會在改判替代役及免役體位案件前,除了身高、體重或身體質量指數符合替代役及免役體位的情況外,還應該將案件送至役男體位審查會進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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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徵兵規則第 14 條規定:「役男經徵兵檢查後,於徵集入營前,對判定之體位認有疑義,或有新發生之傷病者,應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徵兵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