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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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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兵源之列額,以轉錄基準日之役男戶籍地資料為準,轉錄基準日以後戶籍異動者,遷出地及遷入地鄉(鎮、市、區)公所應連繫確定,由遷入地列額後,報請各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2. 2.前項轉錄基準日前辦理戶籍遷出登記,未辦理遷入登記者,由遷出地列額。
  3. 3.經填發徵集令或通知為預備員之役男戶籍有異動者,仍以戶籍異動前之戶籍地為列額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徵兵規則第7條共分為三項,以下逐項釋義: 1. 根據該條第1項,兵源之列額是以轉錄基準日之役男戶籍地資料為準。這表示徵兵時,以役男當時的戶籍地資料為依據來確定兵源的數量。如果轉錄基準日之後有戶籍異動(例如遷出或遷入),則遷出地和遷入地的鄉(鎮、市、區)公所需要聯繫確定該役男的確切地點。確定後,兵源數量就以遷入地為依據,並報請各該管轄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范例:例如,某役男在轉錄基準日之前從A地遷至B地,並且在轉錄基準日之後該當地的公所已經確定他的居住地點。根據這條法規,兵源數量就以B地為依據報請相應政府機關進行備查。 2. 第2項規定,在轉錄基準日之前辦理了戶籍遷出登記,但未辦理遷入登記的話,兵源數量就以遷出地為依據。這條規定主要針對那些在轉錄基準日之前已經遷出但未辦理遷入登記的役男。 范例:舉例來說,某役男在轉錄基準日之前從A地遷至B地,且已經辦理了遷出登記,但未辦理遷入登記。根據這條法規,兵源數量就以A地為依據。 3. 第3項則是針對那些經填發徵集令或通知為預備員的役男。根據這條法規,即使在徵集令發出或通知之後役男的戶籍有異動,仍以異動前的戶籍地為列額地。 范例:舉例來說,某役男在收到徵集令或通知成為預備員之後,他的戶籍發生了異動(例如遷出或遷入)。根據這條法規,兵源數量就以異動前的戶籍地為依據。 以上解釋參考了行政院國防部的「徵兵規則」(最新修訂日期:2018年07月03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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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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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徵兵規則第 7 條規定:「兵源之列額,以轉錄基準日之役男戶籍地資料為準,轉錄基準日以後戶籍異動者,遷出地及遷入地鄉(鎮、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徵兵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