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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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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列額之役男,因免役、禁役、喪失我國國籍、死亡或經死亡宣告者,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應註銷列額,並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徵兵規則第8條,如果根據前一條的規定確定了役男的名額,而該役男因免除兵役、被禁止服役、喪失國籍、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情況,其所在戶籍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應當註銷該名額並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報備。這意味著該役男不再列入徵兵名單中。 舉例:如果某役男在徵兵程序進行中被判定為免役或因死亡而無法履行兵役義務,該役男的名額將被註銷並向政府報備,確保徵兵名單的準確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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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徵兵規則第 8 條規定:「依前條規定列額之役男,因免役、禁役、喪失我國國籍、死亡或經死亡宣告者,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徵兵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