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12條的規定,申請緩徵學生名冊未送達直轄市、縣(市)政府前,學生收受徵集令時,可以向學校取得證明書,並由學生本人、戶長或其家屬持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緩徵申請。同樣地,如果參與實驗教育的學生還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並取得學籍,在收到徵集令時,可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出具證明文件,並由學生本人、戶長或其家屬持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緩徵申請。 例如,如果一位學生收到徵集令,但申請緩徵學生名冊尚未送達直轄市、縣(市)政府,該學生可以向學校申請證明書,以便在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進行緩徵申請。另外,如果一位參與實驗教育的學生還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並取得學籍,但收到徵集令,該學生可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出具證明文件,在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進行緩徵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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