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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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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兵役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緩徵之學生,學校應依學生戶籍地分別繕造申請緩徵學生名冊,於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內,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2. 2.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應由學生本人、戶長或其家屬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緩徵,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3. 3.前二項申請緩徵作業程序,由教育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11條的規定,申請緩徵的學生應根據他們的戶籍地進行申請。學校應編製申請緩徵學生名冊,並在註冊截止日起一個月內送交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對於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學生,他們在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之前,應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緩徵,並附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之後再由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前兩項的申請緩徵作業程序由教育部所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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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依兵役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緩徵之學生,學校應依學生戶籍地分別繕造申請緩徵學生名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