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11條的規定,申請緩徵的學生應根據他們的戶籍地進行申請。學校應編製申請緩徵學生名冊,並在註冊截止日起一個月內送交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對於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學生,他們在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之前,應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緩徵,並附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之後再由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前兩項的申請緩徵作業程序由教育部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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