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兵役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如果經審判核定禁役並經再審或非常上訴改判為未滿五年有期徒刑或無罪的情況,司法機關應在判決確定後四十五日內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下列規定處理: 1.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廢止禁役並補行徵兵處理。 2. 替代役備役役男,廢止禁役。 3. 後備軍人或補充兵,轉知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辦理廢止禁役。 如果前項人員符合兵役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的禁役條件,則根據前條規定辦理。這意味著司法機關對於禁役判決的改判,需要通知相關政府機關,以便進行相應的兵役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