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如下: 1. 根據兵役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被判處應予禁役者,司法機關應在判決確定後四十五日內通知其戶籍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請他們按照法律進一步處理。 參考資料:兵役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範例:根據這項規定,如果有人因違反兵役法被判處了禁役,法院應該在判決確定後四十五日內通知他的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2. 根據兵役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被判處應予禁役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照司法機關的通知來處理。 參考資料:兵役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範例:根據這項規定,如果有人因違反兵役法被判處了禁役,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照司法機關的通知來處理。 3. 如果有符合前兩項規定的情況,本人或其戶長可以檢具判決書、執行指揮書或出監證明等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再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處理。但如果本人或其戶長未申請,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可以檢附刑事紀錄證明,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處理。 參考資料:兵役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範例:根據這項規定,如果有人因違反兵役法被判處了禁役,在判決確定後,他本人或其戶長可以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並提供相關文件,申請緩徵、緩召,然後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會根據這些文件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處理。如果他本人或其戶長未提出申請,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可以檢附刑事紀錄證明,再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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