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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核定為免役體位者,其因檢查判定錯誤,經複檢醫院複檢不合原判定時體位區分標準之免役體位標準者,應由原核定機關撤銷其免役,並依權責按改判之體位徵(召)服其應服之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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