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現役軍人發生免役原因者,經國軍醫院檢查證明後,其主管單位應依權責先行辦理停役,再轉送戶籍地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之。
  2.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發生免役原因者,經複檢醫院檢查證明後,內政部應依權責先行辦理停役,通知各相關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據以辦理免役之核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