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若有免役原因,應填寫申請書並附上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書後,由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核轉給國防部的權責單位,再送交國軍醫院進行檢定。而後備軍人在應召時若患有明顯的傷病或身心障礙,經軍醫官檢定確定不能勝任兵役服務,軍醫官會製作相關證明交給本人,並由國防部權責單位將其列入冊表送往國軍醫院進行複檢,若複檢結果符合免役標準,則報由管理權責單位核定。這個法條主要是規定了免役的申請程序和複檢流程,以確保後備軍人及補充兵能夠得到適切的評估和處理。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國防部,「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2020年修訂。 2. 行政院法規查詢系統,「兵役法」。 3. 國軍人事司,「兵役複檢實施細則」,2021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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