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13條根據法律的規定,指出以下幾點: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接到學校造送之申請緩徵學生名冊,經查無第十五條所定情形,應予核准,並將名冊一份送還原申請學校。 這條規範了學校將申請緩徵學生名冊送交給政府,政府在查找後若沒有發現不符合第15條規定的情形,則應核准申請,並將名冊還給原申請學校。這樣可以確保學校所造送的名冊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2. 直轄市、縣(市)政府接到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之實驗教育學生緩徵申請,經查無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情形,應予核准。 這條規範了直轄市、縣(市)政府在接到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之實驗教育學生緩徵申請後,如果查無第15條第二項所規定的情形,則應予以核准。這樣可以確保該類學生在未入學時就能獲得兵役緩徵。 3. 第一項役男志願於專科以上學校在學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仍受徵集。 這條規範了在專科以上學校就讀的役男,在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仍然需要受到徵集。這樣可以確保役男在接受軍事訓練時履行兵役義務。 以上解釋參考了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13條的內容,以及相關法規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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