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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接到學校造送之申請緩徵學生名冊,經查第十五條所定情形,應予准,並將名冊一份送還原申請學校。
  2. 直轄市、縣(市)政府接到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之實驗教育學生緩徵申請,經查無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情形,應予核准。
  3. 第一項役男志願於專科以上學校在學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仍受徵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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