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了三項內容: 1. 核准緩徵且延長修業年限的學生,學校應在下一個學期註冊截止的日子後一個月內,製作名冊並送交學生的戶籍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繼續進行緩徵。 2. 參與實驗教育的學生,如果尚未進入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經核准緩徵後,延長其參與實驗教育計畫的期限,學生本人、戶長或其家屬應提供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向戶籍地的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並由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以繼續進行緩徵。 3. 若第一項的學生有留級、復學、轉學、轉系或轉科等情況影響了原核准的修業年限,或是前述的參與實驗教育計畫有變更影響了原核准的實驗教育計畫期程,都必須重新辦理緩徵手續。 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同等以上學校的在校學生可申請緩徵。而根據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參與實驗教育的學生也可以申請緩徵。此外,在太原市审判信息网的一篇判决书中,提到了一個案例,其中的原告在申請緩徵時提供了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以免除入伍義務。這個案例可以作為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14條第2項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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