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15條的規定,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話,將不符合緩徵的資格:一、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二、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規定;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後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的學校;四、就讀大專校院以下進修學校的年齡超過28歲但尚未畢業;五、就讀非前述學校的年齡超過33歲但尚未畢業。另外,應受現役徵集之學生參與實驗教育的年齡超過24歲但尚未完成的話,也不符合緩徵的資格。 根據教育部的「大專校院設立及克隆辦法」,學士學位相當於高中畢業,碩士學位相當於大學畢業,博士學位相當於碩士畢業。因此,如果一位已經取得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即相當於高中畢業)的學生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的學校,該學生就不符合緩徵資格。例如,一位已經取得高中畢業證書的學生,如果選擇就讀職業學校(高中畢業後一般不再就讀的學校),這位學生就不符合緩徵的資格。 而根據教育部的「高級職業學校進修暨短期在職進修學士學位學程實施辦法」,這項規定適用於大專校院以下的進修學校。根據公布的實施辦法,進修學校的學生在年齡上有限制,如果超過28歲仍未畢業,就不符合緩徵的資格。 另外,如果一位學生選擇就讀大專校院以下非進修學校,例如一般的大學或研究所,那麼他在年齡上的限制是33歲。如果在超過33歲仍未畢業的話,也就不符合緩徵的資格。 總結來說,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15條對於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的緩徵資格有一些限制,涵蓋了不同類型的學生及其就讀的學校層級和年齡等因素。並且,這些限制是根據教育部的相關規定進行訂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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