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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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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准緩徵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緩徵原因消滅: 一、畢業或完成實驗教育。 二、休學、退學或經開除學籍。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其退出實驗教育或廢止辦理實驗教育之許可。
  2. 2.前項第二款規定之休學、退學或經開除學籍學生,其肄業學校應於學生離校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廢止其緩徵核准,並依法徵集服役。
  3. 3.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經同意退出或廢止許可實驗教育學生,其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學生退出或廢止許可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廢止其緩徵核准,並依法徵集服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16条的规定,經核准緩徵的学生若满足以下情况之一,其緩徵原因将消滅: 一、畢業或完成实验教育。 二、休學、退學或經開除學籍。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其退出实验教育或废止辦理实验教育之许可。 根据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前述休學、退學或經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原学校應在离校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其户籍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废止其緩徵核准,并依法徵集服役。 根据第16条第3款的规定,经同意退出或废止许可实验教育的学生,其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在学生退出或废止许可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其户籍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废止其緩徵核准,并依法徵集服役。 参考资料: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16 條

  • 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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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16 條規定:「經核准緩徵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緩徵原因消滅: 一、畢業或完成實驗教育。 二、休學、退學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