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16条的规定,經核准緩徵的学生若满足以下情况之一,其緩徵原因将消滅: 一、畢業或完成实验教育。 二、休學、退學或經開除學籍。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其退出实验教育或废止辦理实验教育之许可。 根据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前述休學、退學或經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原学校應在离校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其户籍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废止其緩徵核准,并依法徵集服役。 根据第16条第3款的规定,经同意退出或废止许可实验教育的学生,其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在学生退出或废止许可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其户籍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废止其緩徵核准,并依法徵集服役。 参考资料: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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