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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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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緩徵之學生志願於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相關名冊轉知鄉(鎮、市、區)公所註記於戶役政資訊系統,同時廢止已核准之緩徵: 一、訓練期滿結訓為後備役。 二、停止訓練時在營時間逾三十日,以已訓補充兵列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16-1條規定,當已核准緩徵的學生在寒暑假期間志願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如果符合以下情況之一,戶籍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該將相關名冊轉知鄉(鎮、市、區)公所註記於戶役政資訊系統,並同時廢止已核准的緩徵: 一、訓練期滿結訓後成為後備役。 二、停止訓練時在營的時間超過三十日,則視為已完成訓練的補充兵並列管。 根據參考資料《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這一條對於已核准緩徵的學生在寒暑假期間接受訓練的情況做出了規定。例如,如果某學生在緩徵期間志願參加訓練,並在訓練結束後成為後備役,或者如果他們在訓練期間停止訓練的時間超過三十天,那麼該緩徵將被廢止。

  • 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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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16-1 條規定:「經核准緩徵之學生志願於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戶籍地直轄市、縣(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1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