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 1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核准緩徵之學生志願於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相關名冊轉知鄉(鎮、市、區)公所註記於戶役政資訊系統,同時廢止已核准之緩徵: 一、訓練期滿結訓為後備役。 二、停止訓練時在營時間逾三十日,以已訓補充兵列管。
經核准緩徵之學生志願於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相關名冊轉知鄉(鎮、市、區)公所註記於戶役政資訊系統,同時廢止已核准之緩徵: 一、訓練期滿結訓為後備役。 二、停止訓練時在營時間逾三十日,以已訓補充兵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