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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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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前段及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緩徵相關作業,得由內政部建置資訊系統,供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以電子傳輸學生名冊,並由學生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後,於資訊系統通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16-2條規定,緩徵相關作業可以由內政部建置資訊系統,供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以電子傳輸學生名冊。學生戶籍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在核定後,可以透過資訊系統通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 這項條文的目的是為了提高緩徵作業的效率,透過電子傳輸學生名冊的方式,減少紙本文件的使用,並且可以更快速地核定緩徵學生的身分。此條文使得緩徵作業更加便利和便捷,並且有助於確保緩徵程序的準確性和一致性。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學生想要申請緩徵,他所就讀的學校可以透過內政部建置的資訊系統,將該學生的名冊以電子方式傳輸給學生戶籍地所在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政府機關能夠在核定後通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確認該學生的緩徵申請是否被核准。 這種電子化的緩徵作業方法,可以提高作業效率和資訊流通的速度,減少繁瑣的紙本工作,同時也提供了一個更準確和便利的方式來處理緩徵申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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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16-2 條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前段及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緩徵相關作業,得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1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