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了申請緩徵的程序。根據兵役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且在追訴中的人,可以由本人、戶長或家屬,附上起訴書或其他證明,送交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再由公所轉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犯罪被判處徒刑且在執行中的人,則由司(軍)法機關提供名冊通知其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或者由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附上法務部的通報和相關證明,再轉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另外,處於交付保安處分執行中的人,其緩徵的辦理可以按照前述第2款的規定進行。 參考資料: -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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