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了緩徵的消滅情形以及相應的處理程序。根據這一條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緩徵原因將會消滅: 1. 經不起訴處分確定。 2. 經無罪、免訴、免刑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 3. 判處罪刑經宣告緩刑確定。 4. 刑期未執行完畢經准假釋。 5. 刑期執行完畢或經赦免。 6. 交付保安處分執行期滿,或准免執行而無其他徒刑仍須繼續執行。 對於緩徵原因消滅的情況,本人或其戶長應在三十天內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自動申報。司(軍)法機關應在收受案卷後四十五天內,造送名冊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廢止其緩徵核准,並依法徵集服役。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內政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10月16日) 2. 中華民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兵役法施行法(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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