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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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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前條規定准緩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緩徵原因消滅: 一、經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經無罪、免訴、免刑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 三、判處罪刑經宣告緩刑確定。 四、刑期未執行完畢經准假釋。 五、刑期執行完畢或經赦免。 六、交付保安處分執行期滿,或准免執行而無其他徒刑仍須繼續執行。
  2. 2.前項緩徵原因消滅者,本人或其戶長應於三十日內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自動申報,司(軍)法機關應於收受案卷後四十五日內,造送名冊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廢止其緩徵核准,依法徵集服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了緩徵的消滅情形以及相應的處理程序。根據這一條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緩徵原因將會消滅: 1. 經不起訴處分確定。 2. 經無罪、免訴、免刑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 3. 判處罪刑經宣告緩刑確定。 4. 刑期未執行完畢經准假釋。 5. 刑期執行完畢或經赦免。 6. 交付保安處分執行期滿,或准免執行而無其他徒刑仍須繼續執行。 對於緩徵原因消滅的情況,本人或其戶長應在三十天內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自動申報。司(軍)法機關應在收受案卷後四十五天內,造送名冊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廢止其緩徵核准,並依法徵集服役。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內政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10月16日) 2. 中華民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兵役法施行法(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1月30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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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依前條規定核准緩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緩徵原因消滅: 一、經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經無罪、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