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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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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養子依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請緩召,以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者為限。
  2. 2.前項緩召之申請,應依國防部公告期限,檢具必要證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為之,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轉送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28條規定如下: 1.根據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養子若要申請緩召,必須符合民法關於養子的辦理程序,並且需要進行戶籍登記。 2.符合前項規定的養子若要申請緩召,必須在國防部公告的期限內,提交必要的證明文件,向其戶籍地的鄉(鎮、市、區)公所進行申請,並且將申請文件轉送給相應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最後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進行核定。 例如,如果某人是通過正式的養子程序收養孩子,並且已經完成戶籍登記,他可以在國防部公告的期限內,向他們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並且請求進行緩召的申請。該公所將會將申請文件轉送給相應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最終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進行核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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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28 條規定:「養子依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請緩召,以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者為限。前項緩召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