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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緩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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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 2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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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依兵役法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
規定申請緩召,以依
民法
辦理
收養
,並經戶籍登記者為限。
前項緩召之申請,應依國防部公告期限,檢具必要證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為之,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轉送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
核定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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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免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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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禁役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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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緩徵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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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緩召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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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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