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28條規定如下: 1.根據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養子若要申請緩召,必須符合民法關於養子的辦理程序,並且需要進行戶籍登記。 2.符合前項規定的養子若要申請緩召,必須在國防部公告的期限內,提交必要的證明文件,向其戶籍地的鄉(鎮、市、區)公所進行申請,並且將申請文件轉送給相應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最後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進行核定。 例如,如果某人是通過正式的養子程序收養孩子,並且已經完成戶籍登記,他可以在國防部公告的期限內,向他們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並且請求進行緩召的申請。該公所將會將申請文件轉送給相應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最終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進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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