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得予緩召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或受羈押處分中者,應於接到召集令時,由本人或其戶長檢具必要證件,向戶籍地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申請緩召。 二、犯罪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其緩召應依司(軍)法機關之通知辦理。
依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得予緩召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或受羈押處分中者,應於接到召集令時,由本人或其戶長檢具必要證件,向戶籍地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申請緩召。 二、犯罪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其緩召應依司(軍)法機關之通知辦理。 根據《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有關被判有期徒刑以上最重的犯罪在追訴中或受到羈押處分的人,應在收到召集令後,由本人或其戶長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向該人的戶籍地國防部門申請緩召。另外,如果有犯罪被判徒刑並正在執行中的人,其緩召應按照法院或军事法庭的通知進行辦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