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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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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得予緩召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犯最重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或受羈押處分中者,應於接到召集令時,由本人或其戶長檢具必要證件,向戶籍地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申請緩召。 二、犯罪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其緩召應依司(軍)法機關之通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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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得予緩召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或受羈押處分中者,應於接到召集令時,由本人或其戶長檢具必要證件,向戶籍地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申請緩召。 二、犯罪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其緩召應依司(軍)法機關之通知辦理。 根據《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有關被判有期徒刑以上最重的犯罪在追訴中或受到羈押處分的人,應在收到召集令後,由本人或其戶長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向該人的戶籍地國防部門申請緩召。另外,如果有犯罪被判徒刑並正在執行中的人,其緩召應按照法院或军事法庭的通知進行辦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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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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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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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29 條規定:「依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得予緩召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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