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34條規定了申請免役、禁役、緩徵、緩召的程序。根據該條第1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的役男,核准機關會製作證明書或按照第13條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役男申請緩徵並經核准,核准機關可以根據該條的規定給予他一個緩徵證明書。 根據第2項,如果經核定不准免役、禁役、緩徵、緩召,核定機關會發給通知書,並由役男所屬鄉(鎮、市、區)公所或機構、學校轉交給役男本人或戶長。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役男申請緩徵但核定機關不予核准,核定機關可以發給一份通知書,並由役男所屬的地方公所或機構、學校將其轉交給役男本人或戶長。 根據第3項,核定機關在核定的同時,會製作相應的處理名冊並通知相關機關。舉例來說,如果有多位役男的免役、禁役、緩徵、緩召申請被核准,核定機關可以製作一個名冊並通知相關機關,以便進行後續的相應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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