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於每一年度辦理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後,應分別繕造統計表,除分別層報內政部、國防部備查外,並相互分送彙計統計表備查。
依照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35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在每一年度辦理免役、禁役、緩徵、緩召之後,必須分別製作統計表並相互交換備查。這些統計表除了要向內政部和國防部層報外,還要互相傳送統計表以供彙計統計之用。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縣市政府在某一年度進行了免役、禁役、緩徵和緩召的程序,該縣市政府就需要製作相應的統計表,並向內政部和國防部報告。同時,該縣市政府也要將統計表提供給其他的縣市政府或國防部所屬單位,以便進行彙計統計。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免役、禁役、緩徵和緩召的執行情況能夠得到充分的統計和監督,以便進一步的決策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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