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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於每一年度辦理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後,應分別繕造統計表,除分別層報內政部、國防部備查外,並相互分送彙計統計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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