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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免役、禁役、緩徵、緩召之核定異議者,應於接到證明書或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複申請書,檢附有效證件,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及替代役役男送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核;後備軍人送由原辦理機關依原申請程序層轉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複核之。申請複核,除特殊情形者外,以複核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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