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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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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免役、禁役、緩徵、緩召之核定異議者,應於接到證明書或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複申請書,檢附有效證件,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及替代役役男送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核;後備軍人送由原辦理機關依原申請程序層轉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複核之。申請複核,除特殊情形者外,以複核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36條,對於免役、禁役、緩徵、緩召的核定有異議者,需要在接到證明書或通知書後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寫複核申請書,並檢附有效證件,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及替代役的役男需將申請書送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複核;後備軍人則需將申請書依原申請程序層轉交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進行複核。申請複核的次數一般限制為一次,除非特殊情形。

  • 核定名詞
  • 異議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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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36 條規定:「對於免役、禁役、緩徵、緩召之核定有異議者,應於接到證明書或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複核申請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