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免役、禁役、緩徵、緩召之核定有異議者,應於接到證明書或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複核申請書,檢附有效證件,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及替代役役男送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核;後備軍人送由原辦理機關依原申請程序層轉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複核之。申請複核,除特殊情形者外,以複核一次為限。
根據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36條,對於免役、禁役、緩徵、緩召的核定有異議者,需要在接到證明書或通知書後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寫複核申請書,並檢附有效證件,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及替代役的役男需將申請書送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複核;後備軍人則需將申請書依原申請程序層轉交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進行複核。申請複核的次數一般限制為一次,除非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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