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在免役、禁役、緩徵、緩召申請複期間,不得停止徵集或召集之執行。
  2. 在申請複核期間,經徵集或召集入營後核准免役、禁役、緩徵、緩召者,由複核機關列冊分別報由內政部、國防部辦理廢止其徵集或召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