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兵役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37條的規定:在免役、禁役、緩徵、緩召申請複核期間,不得停止徵集或召集之執行。這意味著當個人在申請複核期間,已經被徵集或召集入營後,並且經核准免役、禁役、緩徵或緩召,複核機關應當列冊報請內政部或國防部辦理廢止其徵集或召集。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確保複核程序的進行不會影響對免役、禁役、緩徵、緩召的執行。 參考資料:兵役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50004&FLNO=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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