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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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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在免役、禁役、緩徵、緩召申請複期間,不得停止徵集或召集之執行。
  2. 2.在申請複核期間,經徵集或召集入營後核准免役、禁役、緩徵、緩召者,由複核機關列冊分別報由內政部、國防部辦理廢止其徵集或召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兵役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37條的規定:在免役、禁役、緩徵、緩召申請複核期間,不得停止徵集或召集之執行。這意味著當個人在申請複核期間,已經被徵集或召集入營後,並且經核准免役、禁役、緩徵或緩召,複核機關應當列冊報請內政部或國防部辦理廢止其徵集或召集。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確保複核程序的進行不會影響對免役、禁役、緩徵、緩召的執行。 參考資料:兵役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50004&FLNO=37

  • 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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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37 條規定:「在免役、禁役、緩徵、緩召申請複核期間,不得停止徵集或召集之執行。在申請複核期間,經徵集或召集入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