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應指定專人承辦緩徵、緩召業務,並報請上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根據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38條,各級學校應指定專人承辦緩徵、緩召業務,並報請上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這意味著學校需要指派特定人員負責處理緩徵和緩召的相關事務,並向上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告相關情況。該條規定旨在確保學校按照相關程序和規定進行緩徵和緩召的工作。具體的執行辦法和細節可以參考該辦法的其他條文和相關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