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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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或交通不便之地區,國防部、內政部,得將其應有之獎懲權責,適時授權所屬機關或部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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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20條,該條規定了在戰時或交通不便的地區,國防部和內政部可以將獎懲的權責授予所屬機關或部隊,以便及時處理相關事項。具體適用的情境可能是在戰時情況下,國防部或內政部將部分獎懲事務授權給所屬部隊,以便能夠更快速地獎勵或懲戒士兵的行為。具體的例子需要進一步的資料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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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