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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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兵役獎懲之時間規定如左: 一、重要業務,於該項業務辦理完畢,依其成果隨時辦理。 二、經常業務,於年度考績或兵役節、軍人節分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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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19條,兵役獎懲的辦理時間規定如下: 1. 對於重要業務,應該在該項業務辦理完畢後,根據其成果隨時辦理獎懲。 2. 對於經常業務,則應在年度考績、兵役節或軍人節等時間進行獎懲的辦理。 例如,如果一位役男在某項重要業務中表現出色,在該項業務完成後可以隨時給予獎勵。又如,在年度考績時,對於在兵役工作中表現優秀的人,可以進行獎勵。這些獎懲的辦理時間應該依照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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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