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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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人員及役政人員辦理兵役功績特著者,得依法專案報請核頒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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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18條的規定,當軍事人員及役政人員辦理兵役時具有特著的功績,可以依法專案報請核頒勳章的獎勵措施。具體而言,當軍人在執行兵役任務過程中表現出傑出的表現,為國家或軍隊作出了重大貢獻,例如在戰場上英勇作戰、保護國境安全等,藉此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申請核發相應的勳章予以獎勵。這一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肯定軍人犧牲和付出的努力,在整個社會中树立典范和激勵其他人為國家和軍隊做出更多的貢獻。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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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