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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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兵役人員依第九條規定應懲罰者,視其身分及情節輕重,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軍事人員依第十一條之規定。 二、役政人員及其他公務人員依第十三條之規定。 三、聘僱人員由原聘僱單位予以書面告誡或解聘、解僱。 四、其他協助兵役人員,由主管機關予以告誡,並解除其協助兵役行政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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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17條,協助兵役人員依第9條規定應受懲罰時,根據其身分和情節的輕重來進行相應處理。具體如下: 一、對於軍事人員,根據第11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對於役政人員和其他公務人員,根據第13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三、對於聘僱人員,原聘僱單位可以給予書面告誡或解聘、解僱處分。 四、對於其他協助兵役人員,主管機關可以給予告誡,並解除其協助兵役行政職務。 例如,對於一位協助兵役人員,他犯了應受懲罰的行為。而根據其身分為役政人員,情節較輕微,主管機關可能會根據《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13條的規定對該人員進行相應的處理,例如給予告誡的處分。 以上回答僅供參考,具體釋義和懲罰措施的適用需要參考該法規的相關內容和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 第九條條文
- 第十一條條文
- 第十三條條文
- 告誡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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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