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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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兵役人員,依第八條規定應獎勵者,視其事實,比照第十條或第十二條之規定分別獎勵或頒贈匾額、錦旗或獎品,並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協助事項,屬於軍事機關主辦者,由軍事機關比照軍事人員之獎勵程序辦理。 二、協助事項,屬於行政機關主辦者,由行政機關比照役政人員之獎勵程序辦理。 前項獎勵均經由所屬機關或地方政府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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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16條的規定,對於協助兵役人員應獎勵的事項,根據該事項所屬的主辦機關不同,將使用不同的程序來進行獎勵。如果協助事項屬於軍事機關主辦,則應按照軍事人員的獎勵程序辦理;如果協助事項屬於行政機關主辦,則應按照役政人員的獎勵程序辦理。這些獎勵應由所屬機關或地方政府進行。
- 第八條條文
- 第十條或第十二條條文
- 行政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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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