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應服兵役人員之懲罰,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後備軍人、國民兵及役齡男子,在應受徵召期間,依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十一款規定應懲罰者,於入營後由其所屬部隊長視其情節輕重,比照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二、後備軍人、國民兵及役齡男子,依第七條第四款至第十款及第十二款規定應懲罰者,依其身分分別由團管區司令部或直轄市、縣 (市) 政府,視其情節予以告誡。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對後備軍人或軍、師、團管區對役齡男子及國民兵有應行懲罰之事實者,得隨時相互提請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我所了解的法規,《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15條是針對應服兵役人員的懲罰規定。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對於後備軍人、國民兵以及役齡男子,如果他們在應受徵召期間違反了第7條第1款至第3款和第11款的規定,將由他們所屬部隊的隊長依據情節輕重進行處理,按照第11條的規定進行懲罰。而對於後備軍人、國民兵和役齡男子,如果他們違反了第7條第4款至第10款和第12款的規定,相關部門,如團管區司令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以予以告誡。此外,直轄市、縣市政府和團管區可以相互提請辦理後備軍人、軍、師、團管區對於役齡男子和國民兵應行懲罰的事實。有意推薦的參考資料為《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本身。
- 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十一款條文
- 第十一條條文
- 第七條第四款至第十款及第十二款條文
- 告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