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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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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服兵役人員依第六條規定應獎勵者,視其事實,比照第十條或第十二條之規定分別獎勵或頒贈匾額、錦旗、獎品,並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後備軍人之獎勵,由所屬團管區以上機關,比照陸海空軍獎勵法令之規定辦理。 二、役齡男子及國民兵之獎勵,由所屬縣 (市) 政府辦理,其請頒獎章、褒狀、獎狀者,應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層報內政部辦理。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對後備軍人或軍、師、團管區對役齡男子及國民兵有應行獎勵之事實者,得隨時相互提請辦理。 提贈匾額或頒贈錦旗,如依事實須請中央軍政首長提頒者,應由軍事或行政機關層報中央各有關機關辦理;如由直轄市、縣 (市) 首長頒贈者,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自行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14條的規定,對於應該獎勵的兵役人員,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按照第10條或第12條的規定給予獎勵或頒贈匾額、錦旗、獎品,並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辦理: 1. 後備軍人的獎勵應由所屬團管區以上機關根據陸海空軍獎勵法令的規定進行辦理。 2. 役齡男子及國民兵的獎勵應由所屬縣(市)政府進行辦理。如果有請頒獎章、褒狀、獎狀的情況,需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報內政部進行辦理。 3.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後備軍人或軍、師、團管區對役齡男子及國民兵應該獎勵的事實,可以隨時相互提請辦理。 4. 如果需要提贈匾額或頒贈錦旗,如果需要請中央軍政首長提頒時,則需要由軍事或行政機關報中央有關機關進行辦理;如果由直轄市、縣(市)首長頒贈,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辦理。 這些是根據《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14條所規定的辦理程序。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一步參考相關法規或兵役事務相關的指引和慣例來進一步了解這些規定的實際應用。

  • 第六條條文
  • 第十條或第十二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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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 14 條規定:「應服兵役人員依第六條規定應獎勵者,視其事實,比照第十條或第十二條之規定分別獎勵或頒贈匾額、錦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