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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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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人員依第五條規定應懲罰者,視其情節輕重,依考績及懲戒法令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13條的主要內容是關於役政人員對於依第五條規定應受懲罰的情況所需依據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法規,役政人員應根據考績及懲戒法令的相關規定,依情節的輕重來做出相應的處理。 參考資料: 1. 兵役事務獎懲辦法(https://www.mnd.gov.tw/Publish.aspx?p=44615&n=144953) - 依據該資料中的第五條規定,役政人員有權對違反兵役法規定的人進行處罰。 - 根據懲戒法令的規定,懲戒可以包括警告、停薪留職、停職、減員、解職等。具體的處理方式需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 第五條條文
  • 懲戒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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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 13 條規定:「役政人員依第五條規定應懲罰者,視其情節輕重,依考績及懲戒法令之規定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