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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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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人員依第四條規定應獎勵者,由縣 (市) 長以上之首長視其事實,造具請獎名冊及請獎事實表 (格式如附件三、四) 各四份,層報內政部給列獎勵: 一、獎章。 二、褒狀。 三、獎狀。 四、獎金。 五、記大功。 六、記功。 七、嘉獎。 前項獎章規則及獎狀、獎金頒授作業規定,由內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12條,役政人員若符合第4條規定的獎勵條件,縣市長以上的首長可根據實際情況,填寫請獎名冊和請獎事實表(附件三、附件四格式)各四份,提交內政部核准獎勵: 1. 獎章。 2. 褒狀。 3. 獎狀。 4. 獎金。 5. 記大功。 6. 記功。 7. 嘉獎。 以上項目的獎章規則、獎狀和獎金的頒授作業規定,由內政部制定。 針對「獎章」這一項,內政部會定出相關的規則,該規則尚未被提及。這些規定將包括對哪些行為、功績會被授予獎章,以及頒發獎章的程序和相關細節。同樣地,對於「獎狀」和「獎金」也將會有相關的作業規定,內政部尚待制定。 至於「褒狀」,根據台灣地區最新的役政相關法規,例如役政署的「褒狀獎勵辦法」,褒狀可頒發給在兵役事務上表現優良或有努力的個人或單位。褒狀可以是口頭的或書面的表彰,以表彰其對兵役事務的貢獻。 同樣地,對於「獎金」,役政署也有「薪津、獎助金支付作業規定」,其中規定了獎助金的支付標準、程序和相關細節。獎金是對在兵役事務上有突出表現的個人提供的經濟獎勵。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規定可能隨著時間有所修改,所以最好參考最新的兵役相關法規和內政部的相關公告來獲取最正確和最新的資訊。

  • 第四條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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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 12 條規定:「役政人員依第四條規定應獎勵者,由縣 (市) 長以上之首長視其事實,造具請獎名冊及請獎事實表 (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