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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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人員依第五條規定應懲罰者,由有關機關 (單位) 視其情節輕重,填具懲罰建議表 (格式如附件二) ,送由權責機關,依陸海空軍懲罰法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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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11條,當軍事人員有違反須要受到懲罰的情況時,相關的機關或部門應根據情節的輕重填寫懲罰建議表,並送交權責機關依據陸海空軍懲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台灣國防部「行政罰款處分相關法規」(修正2010年5月7日)。 範例:假設一名陸軍士兵在部隊內打架,依據事發情節,上級指揮官可以填寫懲罰建議表,將該士兵送交相關的權責機關作進一步處理。
- 第五條條文
- 陸海空軍懲罰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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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