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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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人員依第四條規定應獎勵者,由有關機關 (單位) 視其事實,填具獎勵建議表 (格式如附件一) ,送由權責機關依陸海空軍獎勵法令之規定,核給左列獎勵。 一、獎章。 二、褒狀。 三、獎狀。 四、記功。 五、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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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10條,軍事人員如果符合第四條的獎勵條件,有關機關(單位)應根據他們的事實填寫獎勵建議表(格式如附件一),並依照陸海空軍獎勵法令的規定,核發以下獎勵:獎章、褒狀、獎狀、記功、嘉獎。 參考資料: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10條
- 第四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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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