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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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兵役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實者,予以懲罰。 一、對徵集、召集、退伍、復員及編組、管理、教育、訓練等工作之推行,依法令規定,負有協助義務,而不予協助者。 二、對軍人及其家屬應得權益,依法令規定,應予維護或協助執行,而故意不予辦理者。 三、依法令規定,負有兵役宣傳慰勞責任,著故敷衍而不盡力,致使宣傳慰勞所需之金錢、物品發生錯漏遺失,或致使工作發生阻礙者。 四、明知兵役弊端或兵役糾紛,不向兵役機關糾舉,而故為非善意之散播,或故予唆使播弄,致使兵役工作發生阻礙者。 五、為兵役上保證人,未能履行保證責任,致使徵集、召集不能順利辦理者。 六、其他非善意之行為言論,使兵役工作推行或使應服役之本人,發生不良後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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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9條》,有協助兵役人員的義務,但具有以下情形且有具體事實者,將受到懲罰: 1. 對於徵集、召集、退伍、復員、編組、管理、教育、訓練等工作的推行,應負有協助義務,但故意不予協助者。 範例:對於徵集或召集工作需要提供的資料或協助,若有人刻意不提供或不協助,則可視為違反該條例。 2. 對於軍人及其家屬應得的權益,應依法令規定予以維護或協助執行,但故意不予辦理者。 範例:若有人明知軍人或其家屬有權益要求,但故意不予以維護或協助執行,例如不給予相應的福利或權益,則可能觸犯該條例。 3. 對兵役宣傳慰勞工作,有兵役宣傳慰勞責任,但故意敷衍或不盡力,導致宣傳慰勞所需的金錢或物品發生錯漏遺失,或致使工作遭到阻礙者。 範例:若負責兵役宣傳慰勞工作的人敷衍塞責,或不認真履行任務,使得宣傳慰勞所需的金錢或物品損失或遺失,或者導致工作無法順利進行,則有可能觸犯該條例。 4. 明知兵役弊端或兵役糾紛,不向兵役機關舉報,而散播非善意的言論,或唆使他人散播言論,導致兵役工作受到阻礙者。 範例:若有人明知兵役工作中存在弊端或糾紛,卻故意不向兵役機關舉報,反而散播不實或負面的言論,或唆使他人散播言論,以阻撓兵役工作的順利進行,則可能觸犯該條例。 5. 若是兵役上的保證人未能履行保證責任,導致徵集、召集工作無法順利進行者。 範例:若有人擔任他人的兵役保證人,但未能按照規定履行保證責任,造成徵集或召集工作無法順利進行,則有可能觸犯該條例。 6. 若有其他非善意的行為或言論,使兵役工作受到阻礙,或使應服役的人發生不良後果者。 範例:若有人以非善意的行為或言論阻撓兵役工作的推行,或導致應服役的人遭受不良後果,例如誣陷他人、故意傷害他人形象等,則有可能觸犯該條例。 以上為《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9條》的逐條釋義。
- 法令名詞
- 故意名詞
- 非名詞
- 散播名詞
- 保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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