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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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兵役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實者,予以獎勵。 一、在戰時發動一般國民或僑民踴躍從軍,或貢獻精神、物質力量,予以支持者。 二、貢獻精神、勞力或捐獻金錢、物質,以支持退伍復員軍人之就學、就業、就醫或扶助殘廢軍人、貧苦軍人家屬生活與子女教養者。 三、協助維護軍人及其家屬權益,著有成績者。 四、戰時義父鼓勵其子弟,妻勉其夫,排除一切困難,踴躍從軍,足為國民愛國之楷模者。 五、參加兵役宣傳慰勞工作,成績優良或捐獻金錢、物質,以供宣傳慰勞者。 六、其他協助兵役推行工作表現良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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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8條,該法規列舉了六項協助兵役人員並有具體事實的情形,將予以獎勵。以下是對各項情形的釋義: 一、在戰時發動一般國民或僑民踴躍從軍,或貢獻精神、物質力量,予以支持者: 這個情形指的是在戰爭時期,個人或團體以各種方式鼓勵民眾或僑民願意從軍,或者提供精神或物質的支持。 二、貢獻精神、勞力或捐獻金錢、物質,以支持退伍復員軍人之就學、就業、就醫或扶助殘廢軍人、貧苦軍人家屬生活與子女教養者: 這一項情形指的是個人或團體以精神、勞力或提供金錢、物質等方式來支持退伍軍人的教育、就業、醫療,或者幫助殘障軍人以及貧困軍人的家屬生活和子女教育。 三、協助維護軍人及其家屬權益,著有成績者: 這個情形指的是在協助維護軍人及其家屬權益方面有傑出成績的人,可能是透過法律行動、公共宣傳或其他方式來保障軍人及其家屬的權益。 四、戰時義父鼓勵其子弟,妻勉其夫,排除一切困難,踴躍從軍,足為國民愛國之楷模者: 這一項情形指的是在戰爭時期,義父或妻子對自家子弟或丈夫表示鼓勵,使其願意排除一切困難,踴躍參軍,而成為國家愛國精神的典範。 五、參加兵役宣傳慰勞工作,成績優良或捐獻金錢、物質,以供宣傳慰勞者: 這一項情形指的是參與兵役宣傳慰勞工作,並在工作中取得優良成績,或者提供金錢、物質等資源來支持宣傳和慰勞工作。 六、其他協助兵役推行工作表現良好者: 這個情形指的是在其他協助兵役推行工作中表現出色的人,但並未具體列舉,可視情況彈性運用。 以上釋義基於《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本身的內容。例如,在第四條中提到的「戰時義父鼓勵其子弟,妻勉其夫,排除一切困難,踴躍從軍,足為國民愛國之楷模者」,可以是指一位義父鼓勵他的兒子加入軍隊,犧牲個人利益,顯示出了愛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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