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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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服兵役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實者,予以懲罰。 一、動員召集、臨時召集,無故逾入營日期未滿二日者。 二、教育召集、勤務召集,無故逾報到日期未滿二日者。 三、應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常備兵、補充兵之徵集,無故逾入營日期未滿五日者。 四、免役、禁役、除役、緩徵、緩召原因消滅時,其原領證明書,無故逾應報繳日期未滿三十日者。 五、國民兵之徵訓,於報到後無故不參加教育訓練,未逾應受教育時間五分之一或參加教育訓練,常無故遲到者。 六、出國後備軍人回國後,無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 七、後備軍人及國民兵離開戶籍所在地,無故不依規定申報登記,或不接受調查管理者。 八、服役身份、役期、役別、體格或技能變更,不依規定辦理者。 九、各級後備軍人幹部,不依規定參加組訓活動,對所屬指導與服役成績低劣者。 十、後備軍人小組長不按時參加鄉鎮市 (區) 公所召開之小組長座談會,或不召開本小組會議或不執行各項教育活動者。 十一、納入後備軍人組訓人員參加組訓活動,未滿全年應參加次數三分之二者。 十二、其他有礙兵役推行之行為,有具體事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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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7條,應服兵役人員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有具體事實,將會受到懲罰: 一、動員召集、臨時召集,無故逾入營日期未滿二日者。 (例如:被通知要參加某次臨時召集,但無故逾期未報到) 二、教育召集、勤務召集,無故逾報到日期未滿二日者。 (例如:被通知要參加某次教育召集,但無故逾期未報到) 三、應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常備兵、補充兵之徵集,無故逾入營日期未滿五日者。 (例如:被通知要參加常備兵現役徵集,但無故逾期未報到) 四、免役、禁役、除役、緩徵、緩召原因消滅時,其原領證明書,無故逾應報繳日期未滿三十日者。 (例如:免役、禁役、除役、緩徵、緩召的原因消滅後,無故逾期未將原領證明書報繳) 五、國民兵之徵訓,於報到後無故不參加教育訓練,未逾應受教育時間五分之一或參加教育訓練,常無故遲到者。 (例如:報到後無故不參加國民兵的教育訓練,或常常無故遲到) 六、出國後備軍人回國後,無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 (例如:出國後備軍人回國後,無故未按照規定時間申報) 七、後備軍人及國民兵離開戶籍所在地,無故不依規定申報登記,或不接受調查管理者。 (例如:後備軍人或國民兵離開戶籍所在地後,無故未按照規定申報登記,或不接受相關調查管理) 八、服役身份、役期、役別、體格或技能變更,不依規定辦理者。 (例如:服役身份、役期、役別、體格或技能發生變更後,不按照規定辦理) 九、各級後備軍人幹部,不依規定參加組訓活動,對所屬指導與服役成績低劣者。 (例如:後備軍人幹部不按照規定參加組訓活動,對所屬下屬的指導與服役成績低劣) 十、後備軍人小組長不按時參加鄉鎮市(區)公所召開之小組長座談會,或不召開本小組會議或不執行各項教育活動者。 (例如:後備軍人小組長不按時參加鄉鎮市(區)公所召開的小組長座談會,或不召開本小組會議或不執行各項教育活動) 十一、納入後備軍人組訓人員參加組訓活動,未滿全年應參加次數三分之二者。 (例如:納入後備軍人組訓人員參加組訓活動,但未滿全年應參加次數的三分之二) 十二、其他有礙兵役推行之行為,有具體事實者。 (例如:有其他有礙兵役推行的行為,且有具體事實加以證明) 以上分析是依據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7條的內容所進行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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