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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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服兵役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實者,予以獎勵。 一、自起役至除役,能排除困難,履行兵役義務或在現役與後備期間之服役,成績卓著者。 二、在戰時不在應徵、應召之列,或應受緩徵、緩召而仍志願入營服役,或應予退伍歸休而仍志願留營服役,其服役成績卓著者。 三、在國外能依期回國應徵或應召者。 四、各級後備軍人幹部,能依規定參加組訓活動及對所屬指導與服務成績卓著者。 五、後備軍人小組長,能按時參加鄉鎮市 (區) 公所召開之小組長座談會,或能推行小組教育及各項活動,成績卓著者。 六、納入後備軍人組訓人員,能遵照法令規定,按時參加組訓活動,成績卓著者。 七、其他為一般服行兵役之倡導示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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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6條,應服兵役人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有具體事實者應予以獎勵: 1. 自起役至除役,能排除困難,履行兵役義務或在現役與後備期間之服役,成績卓著者。 2. 在戰時不在應徵、應召之列,或應受緩徵、緩召而仍志願入營服役,或應予退伍歸休而仍志願留營服役,其服役成績卓著者。 3. 在國外能依期回國應徵或應召者。 4. 各級後備軍人幹部,能依規定參加組訓活動及對所屬指導與服務成績卓著者。 5. 後備軍人小組長,能按時參加鄉鎮市(區)公所召開之小組長座談會,或能推行小組教育及各項活動,成績卓著者。 6. 納入後備軍人組訓人員,能遵照法令規定,按時參加組訓活動,成績卓著者。 7. 其他為一般服行兵役之倡導示範者。 例如,如果有一名應服兵役人員在現役期間表現優異,克服困難並履行兵役義務,可以根據該條規定獲得相應的獎勵或優遇。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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