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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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人員與役政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實者,予以獎勵。一、建立或改進兵役法令、體制,對國防建軍有所項獻者。 二、策劃指導指導役政得宜,致兵役推行順利者。 三、管理役齡男子、後備軍人及國民兵確實妥當,致徵召順利實施者。 四、辦理維護軍人及其家屬權益事項努力,有助兵役推行及民心士氣者。五、在特別困難情形下,仍能達成任務者。 六、處理業務或執行任務嚴謹勤奮,因而遭致傷病者。 七、宣導役政或舉發妨害兵役罪嫌,有具體成效者。 八、其他應辦及協辦兵役事項,成效卓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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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4條的規定,軍事人員與役政人員在具備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具體事實時,將受到獎勵: 一、建立或改進兵役法令、體制,對國防建軍有所貢獻; 範例:軍方人員參與兵役法令的起草、修改或改革,使兵役制度更為完善,對國防建軍有所貢獻的情形。 二、策劃指導役政得宜,致兵役推行順利; 範例:役政人員使用有效的策略和指導方法,使兵役的推行順利進行的情形。 三、管理役齡男子、後備軍人及國民兵確實妥善,致徵召順利實施; 範例:役政人員在管理役齡男子、後備軍人及國民兵的過程中,確實妥善地執行工作,使徵召工作順利進行的情形。 四、辦理維護軍人及其家屬權益事項努力,有助兵役推行及民心士氣者; 範例:軍事人員或役政人員在辦理維護軍人及其家屬權益的事項時,付出努力,對兵役推行和民心士氣有所助益的情形。 五、在特別困難情況下,仍能達成任務者; 範例:軍事人員或役政人員在特別困難的情況下,仍然能夠順利完成任務的情形。 六、處理業務或執行任務嚴謹勤奮,因而遭致傷病者; 範例:役政人員在處理業務或執行任務時表現嚴謹勤奮,可能因此遭受傷病的情形。 七、宣導役政或舉發妨害兵役罪嫌,有具體成效者; 範例:役政人員通過宣導役政或舉報妨害兵役的罪犯,取得具體成效的情形。 八、其他應辦及協辦兵役事項,成效卓著者。 範例:軍事人員或役政人員在其他應辦或協辦的兵役事項上表現出成效卓著的情形。
- 兵役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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