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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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辦理職務輪代業務之單位其辦理績效之獎懲,由中央輔導組評定後,送有關權責單位辦理。各級承辦人員獎懲,由各該業務單位自行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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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第19條,進行職務輪代業務的單位需要將其績效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中央輔導組評定後送給相關權責單位處理。而各級承辦人員的獎懲則由該單位自行檢討辦理。 參考資料: - 內政部國民身分證申請、補發及換發規定 - 內政部國民身分證申請書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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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