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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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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辦理職務輪代業務之單位其辦理績效之獎懲,由中央輔導組評定後,送有關權責單位辦理。各級承辦人員獎懲,由各該業務單位自行檢討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第19條,進行職務輪代業務的單位需要將其績效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中央輔導組評定後送給相關權責單位處理。而各級承辦人員的獎懲則由該單位自行檢討辦理。 參考資料: - 內政部國民身分證申請、補發及換發規定 - 內政部國民身分證申請書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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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第 19 條規定:「依本辦法辦理職務輪代業務之單位其辦理績效之獎懲,由中央輔導組評定後,送有關權責單位辦理。各級承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