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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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瞭解推行輪代之績效,中央有關機關得組成業務考查組實施業務考查,其考查要點,由中央輔導組依實際情況邀請有關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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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第 18 條如下: 第 18 條: 為瞭解推行輪代之績效,中央有關機關得組成業務考查組實施業務考查,其考查要點,由中央輔導組依實際情況邀請有關機關訂定之。 根據這條法條,中央有關機關可以組成業務考查組,進行業務考查,以瞭解輪代制度的實施績效。考查要點則由中央輔導組依據實際情況邀請相關機關訂定。 此條法條提到了中央有關機關組成業務考查組的權利,以及中央輔導組與相關機關訂定考查要點的程序。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相關機關可能需要根據中央輔導組的邀請,制定相應的考查要點,以進行軍職輪代制度的業務考查。 根據目前提供的資料,沒有具體的範例和參考資料與這條法條有關。由於該法條可能是根據兵役法或其他相關法條制定的,我無法確定具體的相關法條或法規細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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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