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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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 (市) 推介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以前將每半年統計表報送內政部,副本送中央輔導小組及人事行政局 (表如附件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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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