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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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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介職務代理人,除以應徵 (召) 服兵役員工本人之配偶、直系親屬及依法受其扶養共同生活且具有資格能力者為優先外,其順序如左: 一、遺族生活困苦者: (一) 革命先烈遺屬。 (二) 陣亡官兵遺屬。 (三) 因公殞命官兵遺屬。 (四) 因病死己官兵遺屬。 二、列級生活扶助之徵屬。 三、家庭生活確屬困難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第 16 條,其內容分為三項。首先,推介職務代理人時,應以應徵(召)服兵役員工本人之配偶、直系親屬以及依法受其扶養共同生活且具有資格能力者為優先。其次,按照以下順序進行推介: 1. 遺族生活困苦者,包括革命先烈遺屬、陣亡官兵遺屬、因公殞命官兵遺屬、因病死己官兵遺屬。 2. 列級生活扶助之徵屬。 3. 家庭生活確屬困難者。 以最新參考資料為例,《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於2013年11月20日經行政院核定,並於同年12月25日公布實施。 根據這項法條,如果一位應徵(召)服兵役的員工無法履行職務,例如因為徵兵召集、訓練或執行輪代辦法而無法上班,則可以推薦一位合格的代理人來代替他們的職務。推薦的順序是以應徵(召)服兵役的員工本人的配偶、直系親屬和依法受其扶養的人為優先。然後依據不同情況安排代理人,首先是遺族生活困苦者,包括革命先烈遺屬、陣亡官兵遺屬、因公殞命官兵遺屬和因病死己官兵遺屬。其次是列級生活扶助之徵屬,最後是家庭生活確屬困難者。 例如,假設一位應徵(召)服兵役的員工因訓練而無法上班,他的配偶可以成為他的優先推薦的代理人。又假設這位員工的父母都已去世,他的遠房親戚也無法承擔代理工作,這時候可以考慮列級生活扶助的徵屬來擔任代理人。如果以上兩種情況都適用不上,再來考慮家庭生活確屬困難者。 請注意,在具體推薦代理人時必須遵守相關法規並經過該制度相關單位的批准。以上只是針對這項法條進行的一般解釋,實際操作時還需參考更詳細的法律和條例,以確保遵守相關規定。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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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第 16 條規定:「推介職務代理人,除以應徵 (召) 服兵役員工本人之配偶、直系親屬及依法受其扶養共同生活且具有資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