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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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私營事業機構及人民團體應徵 (召) 服兵役員工入營後,所遺職務應接受職務輪代推介不得自行僱代,經推介單位聯繫協調推介仍不接受者,由推介單位層報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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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第 15 條」,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私營事業機構及人民團體在員工因應召入營後,所留下的職務應進行輪代推介,不得自行僱用代替人員。如果推介單位聯繫協調推介後,依然無法找到接受的人選,則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並由其處理。 參考資料: 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行政院國防委員會,2014年5月13日制定。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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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