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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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 (召) 服兵役員工戶籍設在甲縣 (市) ,而服務單位在乙縣 (市) 者,由甲縣 (市) 推介單位通知乙縣 (市) 推介單位就近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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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第14條,如果應徵(召)服兵役的員工的戶籍設在甲縣(市),而服務單位在乙縣(市),則由甲縣(市)的推介單位通知乙縣(市)的推介單位就近推介。具體該法條的相關範例或參考資料我不清楚,需要查閱法律文件來獲取更詳細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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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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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