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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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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輪代人員,如服務單位考查認為不稱職時,可隨時通知原推介單位另行推介,代理人員如中途因故離職,或因服務成績優良予以補實時,所餘代理時間在三個月以上者服務單位應通知原推介單位另行推介,不滿三個月者,得由服務單位自行僱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第13條規定了在特定情況下,職務輪代人員的變更和補充方式。 根據該法第13條,如果職務輪代人員被考核認為不適任時,服務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原推介單位提供另一位合適的人選。此外,如果代理人員因某種原因離職,或是因為表現優異而需要補充實際任職時間超過三個月,服務單位應通知原推介單位提供另一位人選。而如果實際任職時間不足三個月,服務單位則可以自行僱用並提供代理人員。 鑑於這項法律特定規定,以下為相對應的範例: 根據例子1,職務輪代人員A在擔任代理期間表現不佳,服務單位通知原推介單位提供另一位合適的人選B來代替。 根據例子2,職務輪代人員C因個人原因提前離職,服務單位通知原推介單位提供另一位人選D填補剩餘任職時間超過三個月的職務。 根據例子3,職務輪代人員E只有任職一個月就辭職了,服務單位根據法規,可以自行僱用另一位人選F來填補剩餘任職時間不足三個月的職務。 這些範例都是基於法條中對於職務輪代人員變更和補充的規定,用以說明法條的應用。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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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第 13 條規定:「職務輪代人員,如服務單位考查認為不稱職時,可隨時通知原推介單位另行推介,代理人員如中途因故離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