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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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代理人員服務成績之考核,由服務單位依有關規定辦理,並將考核結果冊送原推介單位,其考核成績優良者,代理期滿後,得繼續推介,如有違反紀律行為不檢或違法失職情節重大者,其服務單位得隨時會商推介單位免除代理職務,嗣後即不再輔導就業,涉及刑事責任者,即移送法辦,並通知原推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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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第12條,職務代理人的服務成績將由服務單位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將冊送原推介單位。如果代理人的考核成績優良,代理期滿後可以繼續被推介。然而,如果代理人有違反紀律行為不檢或違法失職情節重大的情況,其服務單位可以隨時與推介單位商討解除代理職務的事宜。在被解除代理職務後,代理人將不再獲得輔導就業的支援。如果代理人涉及刑事責任,將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同時也會通知原推介單位。這條法規主要是規定了職務代理人的服務成績考核和可能面臨的處罰措施。詳細的相關規定和執行辦法可能需要參考該法律的相關法規和指引文件。
- 代理人名詞
- 核名詞
- 失職名詞
- 免除名詞
- 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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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